盐规[2011] 3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区二类居住区住宅建筑小汽车停车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市区二类居住区住宅建筑小汽车停车位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2011年7月5日颁发)
第一条 本规定作为《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的修改内容,本规定实施后,《细则》中有关二类居住区住宅建筑小汽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和地面停车位指标不再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施行中,已核发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未完成的项目,其规划条件须重新核发;土地出让已完成,已经市规委会或市规划局审定其用地总平面布局(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项目,其小汽车停车位指标,按已审定的总平面图执行,凡未经正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项目,其小汽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执行;政策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已完成的,按出让时的规划条件执行。
第三条 老城区、城南新区,在地下一层全部用于停车,其规模铺满项目用地后,方可采用机械停车方式或适当地面集中布置方式,且地面停车率≯5%。在二类居住区内的高档公寓及写字楼等其它项目必须按规定停车指标布设于地下。
第四条 地面停车位不得采用住宅楼底层架空方式或设置于住宅楼地面以上层,不得分散布置、不得呈带状布置,须相对集中设置于项目的出入口处。
第五条 采用停车楼停车的或地下负二层停车的,其项目的建筑密度允许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3%。
第六条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是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第七条 人才公寓项目、专家公寓项目按经济适用房指标执行。
另:《细则》中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C宾馆(车位/客房),旧区0.75改为0.25,新区0.8改为0.3。
附表一:普通商品房项目小汽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辆/户)
高速道路围合圈内 |
高速道路围合圈外 |
非乡镇区域 |
乡镇区域 |
市级以上产业园 |
非市级以上产业园 |
1.5 |
0.8 |
0. 8 |
0. 5 |
①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1辆/户
②老城区、城南新区原则地下停车率100%
③老城区、城南新区以外地面停车率≯20% |
①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0.5辆/户
② 地面停车率≯20% |
①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0.5辆/户
②地面停车率≯30% |
①地面停车率≯30% |
附表二:政策保障性住房项目小汽车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辆/户)
中低价位商品房 |
经济适用房 |
公租房 |
廉租房 |
1.0 |
1.0 |
0.1 |
0 |
①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0.8辆/户
②在其它项目里配建的按0.8辆/户
③地面停车率≯20% |
①户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按0辆/户
②地面停车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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